不知情的法人反成從犯受牢獄之災
憑著對合伙人的信任,沒想到一步步早就設計好的騙局把一個無辜的人帶進了無底的深淵。陳希睿女1970年出生,就是一個有著本科文化的高材生卻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公司在成立之日作為法人及投資人商定不參與公司任何經營管理。
冼國輝原是三星公司的銷售總監,就是這個被告想出來創業找投資方合作,因信任他的人品和能力,三人共同出資成立匯鼎智公司并商定由冼國輝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他在郵件中也承認操盤匯鼎智公司。公司的經營團隊全部由冼國輝自己組建和管理,核心員工基本都是他原三星的同事或是他的朋友。作為投資人,只委派了一人兼職匯鼎智公司的出納,在公司沒有擔任任何職務,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因其中一個股東在外地工作,冼國輝有三星公司的禁業條款限制,法人代表掛在我名下,因此冼國輝在出資最少的情況下成為公司最大的股東之一.而出資比他多得多的股東,股份卻比他少5%。作為投資人不負責公司的財務,所以公司資金的具體運作情況法人及投資人一概不知情。我們只委派了一名兼職匯鼎智公司的出納。而實際掌握財政大權的會計是由冼國輝直接管理,有實際證據郵件證明公司資金冼國輝簽字同意就可以支付,不需要投資方審核同意。
雖然冼國輝擅自銷毀了部分財務憑證。但在海關所扣押匯鼎智公司相當一部分財務憑證,可調取單據證據。作為投資人,我們委派出納監管資金。海關稽查之后,我們要求查帳,查帳發現公司很多銷售貨款未回到公司賬戶,被冼國輝個人侵占,挪用,他還以匯鼎智公司名義為其關聯公司香港冠孚公司和深圳冠孚公司帶貨進口,稅金全部由匯鼎智公司承擔,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冼本人的口供及微信可證明。我們才發現憑出納無法真正監管到公司的資金。
冼國輝又是如何騙取業務的,栽贓給投資人的呢?實際上冼國輝因三星公司禁業條款限制不能去三星公司,作為三星公司的代理商,三星公司偶爾會要求匯鼎智公司管理層去三星公司,為此在公司早期法人曾代冼國輝去過幾次三星公司,只是走過場。三星公司的具體業務冼國輝負責處理。其解禁后,法人再沒去過三星公司。冼國輝之所以享有遠高于他投資金額的35%股份,就是因為他有很好的三星公司的資源和人脈并全權負責經營管理匯鼎智公司。三星公司內部高管證詞證明匯鼎智公司是三星公司的C級代理商,排名很低沒有議價權,因此法人不可能與三星公司商談價格。法人也不負責經營匯鼎智公司,不清楚三星電容的價格。法院從三星公司調取的匯鼎智公司和三星公司簽定的代理合同上的簽名也不是法人本人的真實簽名,可進行比對或鑒定,法人對此一無所知。貨款的差額部分是冼國輝的關聯公司香港冠孚公司在支付,判決書中描述的匯鼎智公司貨款的支付過程完全背離事實。法院從三星公司調取的交易收款流水明細(即匯鼎智公司付款給三星公司的記錄)證明通過怡亞通供應鏈公司報關時,貨款是由香港匯勤公司代匯鼎智公司付往三星公司,通過路迪斯達供應鏈公司報關時,貨款本應全部由路迪斯達公司代匯鼎智公司付往三星公司,卻出現香港冠孚公司也在支付貨款給三星公司,香港匯勤公司沒有付款。而判決書說貨款均由香港匯勤公司代匯鼎智公司付往三星公司,明顯背離事實。從發給冼國輝的郵件和從三星公司調取的交易收款流水明細證明是香港冠孚公司在支付貨款的差額,香港匯勤公司并無支付貨款的差額。另有兩家供應商總經理的口供都提到匯鼎智公司的貨款是用香港冠孚匯豐銀行的帳號支付的。微信證明案發后,冼國輝仍在欺騙我說貨款都是路迪斯達供應鏈公司代為支付。冼國輝利用職務之便盜用匯鼎智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為其個人和同伙享有,因此走私犯罪是其個人行為,匯鼎智公司沒有進行走私犯罪。況且判決書已認定私犯罪是冼國輝個人決定并實施,其他公司股東均未參與。匯鼎智公司作為三星公司的代理商,從三星公司購買的采購金額占公司總采購金額的60%都不到,冼國輝因公司經營壓力走私的借口,這一點來看里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匯鼎智公司經營兩年多,銷售額達到1億5干多萬,公司本身的費用并不高,且冼國輝在其郵件中一再說明在他的經營管理下,公司的每筆銷售都盈利的,再加上其走私犯罪偷逃的5百多萬稅金,然而公司最終是虧本的,由此可知走私的違法所得并不是匯鼎智公司獲得。郵件證明冼國輝對客戶謊稱其關聯公司香港冠孚公司是匯鼎智公司的未稅銷售公司,低價大量銷售給香港冠孚公司進行利益輸送,同時以匯鼎智公司名義為香港冠孚公司和深圳冠孚公司帶貨進口,稅金全部由匯鼎智公司承擔,微信證明僅路迪斯達供應鏈公司報關部分的稅金就近2百萬,還包括怡亞通供應鏈公司的報關稅金及由此產生的借款利息,這兩部分合計起來匯鼎智公司的損失金額高達5百多萬,走私的違法所得都輸送給了冼的關聯公司。郵件證明冼國輝高價向香港冠孚公司采購并把不當獲利巧利名目匯鼎智公司與匯鼎智公司某些員工分享。
公司從成立至今,法人及投資人沒拿過一分錢工資,獎金,沒報銷過費用,沒拿過任何分紅。由此可知香港冠孚公司支付給三星公司的貨款是走私低報產生的差額。另有兩家供應商總經理的口供都指出匯鼎智公司的貨款是通過香港冠孚公司的匯豐銀行賬號支付的。走私低報產生的貨款美額是香港冠孚公司在支付,香港匯勤沒有支付美額。香港冠孚公司是冼國輝的關聯公司(以其老婆名義在香港注冊的全資公司),走私低報是冼國輝次個人所為,匯鼎智公司沒有專私犯罪,更不知情冼國輝盜用匯鼎智公司名義走私犯罪。
綜上所述,是冼國輝個人所為,走私差額是他自己支付,走私的利是他自己所得,為了隱瞞犯罪事實,他擅自銷毀證據,侵占和挪用大量公司資金,還利用匯鼎智公司為香港冠孚公司和深圳冠孚公司走私進口,將走私利益輸送給其關聯公司香港冠孚公司, 冼國輝的所作所為嚴重損害了法人、投資人和匯鼎智公司的利益,希望相關部門能夠追查,讓真相大白于天下,還法人一個清白。
不知情的法人反成從犯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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